管理规定

《www.winsb111.com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
201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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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学校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协作、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全体研究生。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注册与请假
第七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应凭www.winsb111.com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时间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研究生院提交书面请假书。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含请假未获准)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政治思想、业务素质、健康状况等(含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验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入学体检由www.winsb111.com校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招生体检标准进行。体检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由校医院或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经研究生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回家或回原工作单位治疗,并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应在下一学年新生开学前一周内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诊断证明),由校医院诊断(必要时由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自主择业,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研究生退回原工作单位。
(一)三个月内健康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者;
(二)患有招生体检标准中未明确规定的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一年内康复无望者;
(三)未按学校招生规定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者;
(四)报考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规违纪或作弊等行为者;
(五)入学前隐瞒、入学后被发现有政治、经济、学术不端等问题者;
(六)保留入学资格期满而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申请入学但复查不合格者;
(七)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或学术不端问题、影响恶劣者;
(八)拒绝缴纳或不能足额缴纳学校规定的学费等各项费用者。
第十一条  取得学籍的研究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前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须缴齐当学年应缴各项费用后方能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校纪律处理。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以及超过缓注册期限仍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二条  未注册研究生不享有在校研究生享有的各项权益。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因特殊原因申请事假者,应提交必要的证明并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研究生因病请假,须附医院证明。
第十四条  研究生一学期累计请假不得超过一个月。累计请假超过一个月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五条  研究生请假期满,未按时返校或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研究生入学后应在导师或导师组指导下,按所在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个人学术和职业生涯发展规划,制订个性化的培养计划,按计划学习课程,参加科学研究和实践活动,撰写学位论文。
第十七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以下统称课程)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处理,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研究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核者,可以申请缓考,具体办法参见《www.winsb111.com研究生课程管理和成绩考核规定》。
第十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参见《www.winsb111.com研究生课程管理和成绩考核规定》。
第二十条  研究生所修课程、应修学分数应以《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相关专业规定要求为准。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录取专业内完成学业,硕士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一)导师出国长期不归或调动工作或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履行指导职责,且原专业无法调整安排;
(二)因研究生本人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在原专业学习;
(三)研究生对拟转入专业有兴趣;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或学校学科发展的需要,经研究生本人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研究生所学专业;
(五)其它特殊原因。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转专业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与导师协商,所在院系主管领导同意,并征得拟转入院系和导师的同意,落实培养条件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硕士生转专业后,必须按调整后的专业培养方案重新制定培养计划。
博士生原则上不予以转专业。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原则上不予以转学。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在本校完成学业的,可以申请转学。
(一)由我校转至外单位的,一般应在北京市本系统内进行。个别无法解决的,可转到外地学校或科研单位。接收单位必须符合培养研究生的条件并具有相应学科专业的硕、博士学位授予权。转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院系同意,征得转入单位及其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经审核确认符合转出条件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申报手续。
(二)外单位研究生要求转至我校的,转入者应首先向我校研究生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审核确认符合转入条件,并征得拟转入院系同意,落实导师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申报手续。
(三)研究生由我校转至外单位或由京外高校和科研单位转至我校的,由我校向北京市教委申报;由北京地区高校和科研单位转至我校的,由转出单位向北京市教委申报。
(四)按照北京市教委规定,研究生转学每学年办理两次,一次在5月中旬至6月中旬,一次在12月,其它时间原则上不予办理。
申报时应附如下材料:
1.教育部统一规范的《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一式五份;
2.盖有省(市)招生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录取登记表复印件,要求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3.转学原因的相关证明(原件)。如:因病转学需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4.盖有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校学习成绩单、鉴定。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或转学:
(一)提前攻博、硕博连读;
(二)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三)已转专业者;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培养、委托培养者;
(五)处于保留学籍期间者;
(六)入学已满一学年以上者;
(七)应予退学者;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六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原则上应连续完成学业。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学业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申请休学:
(一)研究生因病或因事请假连续或累计超过一个月者;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或所在院系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由本人申请,填写《www.winsb111.com研究生休学申请表》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需导师、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还需提供定向、委托培养单位意见),报请研究生院批准;特殊情况报请主管校长批准。获准休学的研究生,应于学校批准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相关手续并离校,往返路费等由本人承担。
第三十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每次休学时间不超过一学期,不满一学期的按一学期计算。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二学年。休学期满,未继续申请休学而不复学或休学满二学年仍不能复学的研究生,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于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因病休学期满的研究生,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办理复学手续。经复查合格,准许复学。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核。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他相应处理。
第七章  退  学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以及超过缓注册期限仍未注册者;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在学期期间批准出国(境)逾期不归或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两周以上者;
()本校在籍研究生又考取了本校其他类别、其他专业或其他学校研究生者;
()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六条  凡申请退学的研究生,由本人或所在院系提出,填写《www.winsb111.com研究生退学申请表》,由所在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送交研究生院审核,经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予以退学。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由所在院系送交本人,无法送交的,应在所在院系公示,7个工作日后视同送交,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七条  退学的研究生,批准之后必须及时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停发奖学金并不再享受包括公费医疗在内的所有在校研究生待遇,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定向、委培生退回原单位。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九章第六十条办理。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退学后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条  硕士生学制为二至三年,博士生学制为三至四年。硕士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最多不超过四年;博士生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最多不超过六年(休学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通过毕业论文答辩或课程考核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硕士生可于结业后一年内、博士生可在结业后二年内补做毕业论文答辩一次或补考一次,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研究生结业后申请重新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相关费用自理。如重新答辩仍未通过者,不再进行答辩。 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重新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者,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进行答辩。
第四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未学满一学年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可以出具学习证明。
第四十五条  博士研究生如因客观原因未能在规定学制内完成学业,或经短期延长有望取得更好成果者,可申请适当延长学习年限,但必须在规定日期内办理延期手续,由本人申请,经导师和院系主管领导同意并报研究生院批准。
延期毕业博士生的学习总年限不超过六年。延期期间,不享受奖学金和公费医疗,住宿自理,且不得申请休学,学校不下拨培养费。
延期期满按培养计划完成学习和科研任务,表现良好,通过课程考试(考查)和学位论文答辩并达到相关要求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延期期满仍未完成学业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结业或肄业处理。此类结业的研究生不得再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教学科研任务和学位论文写作,可以申请提前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并按规定程序提前毕业和获得学位。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提前毕业应由本人在规定日期前提出申请,经导师及所在院系主管领导同意并报研究生院批准。
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缴纳学费。
第四十八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届时不能完成学业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四十九条  硕博连读生在正式录取后,按博士生管理。硕博连读生如无法完成博士学业,可视情况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或作退学处理。
第五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一条  已发毕业、学位证书后,发现其学位论文有弄虚作假或抄袭、剽窃现象,由学校追回其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三条  研究生必须自毕业、结业或肄业之日起一周以内办完离校手续离校。
第五十四条  研究生就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六条  对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七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研究生的纪律处分,与研究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八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
第五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者;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第六十条  研究生违反其他校纪、校规,按照《www.winsb111.com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校发[2009]40号)进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  研究生违反考试纪律,参照《www.winsb111.com考试工作条例》进行处理。
第六十二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对在职攻读教育硕士、艺术硕士等专业学位研究生、高等学校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港澳台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及相关规定实施。
第六十四条  定向、委托培养的研究生,除定向、委托培养协议书另有规定外,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29月起开始执行。原《www.winsb111.com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本规定由www.winsb111.com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