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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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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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教育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有关考试管理工作文件的精神,使考试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是对学生学习效果、知识能力水平进行考核的基本方式和手段,也是评价教师教学效果的基本方式和手段,因此,做好考试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  考试要以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综合素质高、实践能力强的新型人才为目的,注重考查学生掌握基础知识的程度、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创造性思维的能力,促进人才培养质量提高。
第四条  考试成绩评定采取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相结合;学校提倡灵活多样的考试方式,如开卷、闭卷、口试、论文等。
第二章  组织工作
第五条  为加强考试的组织、领导工作,做到层层管、层层抓,学校成立以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为组长,包括教务处处长、学生处处长、各教学单位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在内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各教学单位成立以单位正职领导为组长,包括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副主任)、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等在内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安排期末考试的日程、协调各院(系)考试工作,并在考试前将《期末考试考场安排表》印发有关领导和各教学单位,供巡视、检查时使用。考试期间,教务处将组织和安排各教学单位的领导巡视考场。
第七条  各开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本单位所开课程期末考试科目、考试日期、节次、考试地点、监考人员等内容录入教务管理系统。考试时间一经公布,不得随意改动。
第八条  考试安排由开课单位负责,学生所在院(系)应选派相应数量监考人员监考,不得安排校外人员或非在职工作人员监考。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由教务处负责安排监考人员,各院(系)应根据本单位参考学生人数,按15:1比例选派监考人员。
第九条  各院(系)要按照学校要求,营造良好的考试环境和考试氛围。
第十条  各教学单位应对全体任课教师、监考人员和学生进行考前教育和宣传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后勤部门应在考试前做好考场设施(如灯光、桌椅、电扇、暖气等)的维修保养工作,清理考场卫生,以保证考试顺利进行。
第三章  考试命题与试卷管理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方式。必修课采用考试方式,选修课可采用考试或考查方式。
第十三条  考试内容应覆盖面广、题量合理。期末考试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任课教师不得向学生指定考试范围,不准出复习题。对违反规定者,各教学单位要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  试题应难度适中、区分度强,既要考知识,又要考能力。
第十五条  闭卷考试命题应有题库、卷库。参加课程建设的课程要求实行题库、卷库生成试卷。尚无题库或卷库的课程,应采取集体命题的方式。各门课程应在考前一个月同时命出A、B两套试题,并附上相应的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填写《考试命题情况登记表》。A、B卷难度、广度和题量应相当,相同题目应控制在10%以内。
第十六条  各门课程的A、B卷命出后,须经教研室主任审查签字、院(系)教学工作办公室登记、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副主任)签字后,统一送教务处教材科印制。
第十七条  为保证试卷印制的严肃性和保密性,试卷印制工作应由教务处负责完成。为加强试卷规范化建设,命题教师应采用教务处规定的试卷格式,并用计算机打印,制成标准卷。各教学单位应在规定日期前将必修课的A、B样卷、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及《命题情况登记表》送教务处教材科登记、印制。试卷印制完成后,由各教学单位统一取回并装袋密封,按保密规则保管。
第四章  考试纪律
第十八条  为严肃考场纪律,保证考试工作正常进行,监考人员必须认真履行《监考人员职责》,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生考场规则》。
第十九条  监考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在考试前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
2.在考试前宣读《学生考场规则》,要求学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3.严格遵守考试时间,准时收发试卷、答题纸;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推迟或延长考试时间;
4.当场开启试卷,核实考试人数与试卷份数是否相符,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考试过程中只对试题中字迹不清或印刷错误予以说明,不能对试题内容做任何解释;
5.进入考场后,须关掉手机、寻呼机或将其设置在无声状态;考试过程中要认真负责,不在考场内吸烟、看书报、聊天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擅自离开考场;
6.认真巡视,严格要求,发现企图作弊的考生要及时警告,构成作弊事实者要没收其答卷和作弊证据,令其退出考场,并将所有作弊材料上报开课院(系)教学办公室;
7.考试结束后认真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单,并将考场情况记录单和试卷送交开课院(系)教学办公室。
第二十条  学校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并交人事处、纪委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1.监考人员迟到;
2.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擅离岗位;
3.监考人员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并影响考场秩序;
4.监考人员无故缺席;
5.向学生泄露、暗示试题答案或为学生作弊创造条件。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遵守以下考场规则:
1.参加考试须严肃认真、独立完成,不得违反考场纪律;
2.考试期间应尊重监考人员,服从监考人员的指导;
3.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如因特殊原因迟到,须向主考声明理由,经同意后方可进入考场;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一律不得入场,该课程以缺考论;
4.进入考场须按要求(行列对齐,隔列安排座位)对号入座,将有效证件(如身份证、校园卡或学生证等)放在课桌左上角以备检查;
5.在考试开始前关闭手机、寻呼机等通讯工具,并将通讯工具连同书包、书、本、纸等集中存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点;
6.领到试卷后应先在指定地方填写本人姓名、科目、院(系)、专业、年级等信息;考试完毕后,须亲自将试卷交到指定地点;
7.如遇试题字迹不清,可举手向监考教师询问,但不得离座或大声说话;
8.口试抽签应以一次为准,不得要求更换考签;
9.考试开始30分钟后,才能交卷离开考场。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违反考场规则处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1.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2.考试中途擅自离开考场;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
6.交卷后在考场附近大声谈论考试内容;
7.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
8.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9.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案上标记信息的;
10.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考试作弊处理,成绩以0分记,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在闭卷考试中查阅书籍、笔记本、习题本或其他与考试课程有关的资料;
2.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协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4.将自己的答卷交给他人看且情节严重的;
5.考试中被发现有夹带行为的;
6.已交试卷,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取回试卷的;
7.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答案雷同;
8.有影响监考人员正常执行监考任务或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的言论或行为的;
9.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10.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11.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12.在以论文形式考试或考查的课程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
13.携带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14.其他作弊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
2.替他人参加考试;
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4.组织作弊;
5.在以论文形式考试或考查的课程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违反考场规则累计达两次,按记过处分处理;作弊累计达两次,按开除学籍处分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于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监考人员要详细记载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的具体情节,收集违纪或作弊证据,填写《www.winsb111.com考场记录》,并让违纪或作弊学生签字确认;如学生拒不签字,监考人员要写明情况,于考试结束当天将学生违纪或作弊材料送交教务处;教务处应在收到违纪或作弊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不含寒暑假)对违纪或作弊材料进行整理,并转交学生所在院(系)教学办公室;学生所在院(系)应在收到违纪或作弊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含寒暑假)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分材料报教务处;教务处应在收到处分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含寒暑假)对学生处分材料进行检查,提出处理建议并转交学生处;学生处应在收到处分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含寒暑假)做出学校处理决定或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如学生所在院系处理意见与教务处处理建议不符,由学生处协调双方意见后,会同教务处、学生所在院(系)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
第二十七条  凡即将毕业的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院(系)应暂缓办理其毕业手续,待学校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送交本人后,再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八条  院(系)未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由教务处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后将处分材料转交学生处,由学生处会同教务处、学生所在院(系)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受记过以下处分,经学生处审核后,做出学校处理决定;学生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经学生处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做出学校处理决定;教务处负责将处理决定转学生所在院(系)教学办公室。
第三十条  学生所在院(系)教学办公室负责将学校处理决定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无法送达的,在学生所在院(系)公示,7个工作日后视为送达。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不服学校处理,可按照《www.winsb111.com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五章  阅卷与成绩评定
第三十二条  考试以百分制给出成绩,考查按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给出成绩,毕业论文、教育实习、专业实习、军事训练等必修环节一般按五级分制给出成绩。
第三十三条  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的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等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含平时作业或其他形式的课程学习成果、单元测试、期中测试、到课率及学习表现等)占40%~60%;期末考试成绩占60%~40%;课程总评成绩应呈正态分布,各门课程的优秀率(90分以上)原则上不超过20%。
第三十四条  阅卷时要严格执行统一的评分标准,减少阅卷误差,杜绝人情分。由多位教师任教的同一课程,要求集体阅卷。分数一经判出,不得随意改动,确有误判须更改的,要在卷头写出理由,并经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签字同意。试卷阅完后,应放回试卷密封袋,送院(系)教学工作办公室保存备查。任课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两周内将学生考试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三十五条  考试评分结束后,各课程要进行试卷分析,填写《试卷分析基本情况统计表》,制订改进教学的方案。试卷分析等材料交院(系)教学工作办公室保存备查。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逐步建立命题与阅卷质量评估制度,组织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抽查部分期末考试试卷,进行质量评估。
第六章  总结与考核
第三十七条  每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后,各教学单位都要对本单位的考试情况做出全面总结,并将总结送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八条  教务处将对各教学单位的命题情况、考试过程(考场纪律)、评分过程、试卷分析情况进行普遍检查评估,并在下学期开学初写出考试情况简报。评估结果将作为考查各教学单位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九条  各教学单位要建立考试档案制度。AB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成绩单(从教务管理系统打印后签名)、命题情况登记表、试卷分析基本情况统计表和考试总结等考试文件应长期保存备查。学生的考卷应保存5年以上(从考试当日开始计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