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定

www.winsb111.com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201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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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我校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公费医疗和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范围
(一)国家计划内招生并己注册的我校本科生、专科生和研究生(不含委托培养、自费、在职的本科生、专科生和研究生,以及继续教育类和进修学习的学生)。
(二)享受公费医疗的学生,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
(三)享受公费医疗的应届毕业生,因病未就业在一年以内的。
(四)享受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学生不享受公费医疗。
(五)外国留学生按有关文件办理。
第二条 就诊
(一)根据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现行的“定点就医,逐级转诊”的规定,学生应首先在校医院就诊,因病情需要,经校医院转诊,方能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未经转诊,自行在校外医院就诊,费用自理(急诊除外)。
(二)享受公费医疗的学生如果在入学前已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其社保卡在大学期间暂停使用。
(三)我校合同医院为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学生经校医院转诊后可在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就诊。良乡校区的学生经转诊可在房山区良乡医院就诊。
(四)经转诊到校外医院就诊以及看急诊的,应申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身份。
(五)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学生到校医院就诊,须凭本人校园卡或学生证挂号就诊,并按规定比例交费。
(六)为对患者健康负责和防止发生医疗事故,门诊医生不见患者本人不给开具处方(特殊情况续取用药,经批准者除外)。
(七)患者就诊应服从接诊医生的医治,不得点名要药,不得强求转诊。
(八)学生看病应实名制就诊,如发现出借、涂改就诊有效证件及弄虚作假者,自发现之日起,停止其享受公费医疗待遇6个月并予以通报批评,停止其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期间发生的医药费按自费处理。
第三条 转诊
(一)校医院接诊医生遇到疑难、重症或经复诊、会诊难以确诊,以及由于技术设备力量不足,不能对患者做出诊治时可以办理转诊手续。
(二)校医院业务副院长、科主任、副主任医师和科室指定主治医师有权为患者开具转诊单转往合同医院(包括指定的公费医疗专科医院)。转诊单一式两份备查,盖章生效,转诊单限2周内使用,一次有效。
(三)凡能在校医院完成的化验、检查、手术、治疗、用药等,均不能转诊。转诊单必须注明转诊内容(检查、化验、诊断、治疗、手术、取药、住院等),根据转诊内容予以报销。转诊外出检查、诊断后,建议回校医院治疗、取药。
(四)转诊一般转往合同医院,必要时,可以转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以下14所公费医疗专科医院:北京地坛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零二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北京回龙观医院、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北京肿瘤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肿瘤研究所、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限心血管疾病)、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限眼、耳鼻喉疾病)、北京积水潭医院(限骨科疾病)、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限神经外科疾病)。在专科医院限看专科疾病。
(五)如合同医院认为需要转往其他医院的,由合同医院转诊,并开具北京市统一的公费医疗转诊单(需注明转诊原因和期限),患者看病后持该单报销凭证报销医药费。
第四条 急诊
(一)急诊疾病必须符合卫生部规定的急诊范围(见附件一)。
(二)急诊病人应在发病地点就近就诊,就诊医院应是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声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身份。报销限本次急诊治疗费用,药量不超过3日量,超过部分自负。
(三)急诊只限一所医院,同时发生两所医院票据只报其中一所医院的费用。危重病人可以按急诊就近住院,费用可自己先期垫付,出院后报销。
(四)急诊报销时,须携带本人急诊诊断证明、急诊病历、处方、北京市医疗机构统一使用的机打发票及各类检查治疗明细清单。
第五条 住院
(一)患者根据病情只可在合同医院以及经校医院转诊的专科医院住院(急诊住院除外)。
(二)急诊可入住非合同医院,但必须是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三)住院和出院时均须声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身份,避免发生公费医疗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住院期间,应按规定床位标准住院,超标费用自理。如出现自费治疗项目,应与医院签定自费协议,费用由个人负担。
(四)领取住院支票适用于到合同医院、经转诊的指定专科医院和符合规定的急诊住院的患者。领取住院支票时,须持住院取款通知单、学生证办理领取手续。30000元以下支票由校医院院长审批,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支票由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五)领取支票须交纳支票金额5%的押金,出院结账时,所收押金多退少补。上一次住院费用未结清者,下一次住院不发支票。毕业生在学校规定的统一毕业离校日期前2个月内,不再发放支票,费用自己先行垫付,待出院结账后一并报销。
(六)患者应在出院后10天内携带住院结算单据送交校医院审核结算,应提交的单据包括:校医院或合同医院开具的转诊单、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加盖医院医保办公室印章有效)、出院诊断证明、住院收费专用收据。急诊住院的,须要提供急诊入院证明(急诊留观后连续住院的要同时提供急诊留观证明)。
(七)住院费用审核结账部门为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按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报销范围和比例报销,政策规定外费用自理。
第六条 医疗费报销范围及办法
(一)报销范围
医疗费报销范围严格依据《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和标准》执行。包括:
1.按规定在合同医院、指定的专科医院和急诊医院所发生的门诊及住院医药费。(医药费解释见附件二)。
2.因公外出或假期探亲急诊患病的医药费。
3.因病情需要,安装心脏起搏器、心脏瓣膜、人工喉和人工关节等费用,按国产最高价报销,超出部分个人自理。
4.器官移植、组织移植列入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项目有:肾脏、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其他器官移植、组织移植的医疗费用公费医疗不予报销,器官移植、组织移植中器官源、组织源及其相关费用公费医疗不予报销,由个人负担(相关费用指器官源、组织源的取材费、运输费、供受双方的配型费及其他与供体有关的费用)。
5.已婚学生计划生育手术的医药费。
(二)下列各项费用公费医疗不予报销。
1.挂号费、特护费、陪护(住)费、出诊费、伙食费、营养费、保温箱费、卫生费、文娱费、赔偿费、记帐单费、病历费、医疗手册费、担架费、压瓶费、取暖费、空调费、电炉费、电话费、电视费、电冰箱费、就医路费、急救车费、气功费、医疗咨询费、优质优价费等。
2.各种体格检查费。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等各种预测费。预防服药、接种,不孕不育症的检查、治疗费。
3.各种整容、矫形、生理缺陷、健美的手术、治疗处置、药品费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详见附件三)。
4.上级文件规定的带有滋补性质的中药饮片、食品等医药费。
5.各类会议的医药费和用于科学研究的医药费。
6.学生集体外出实习、实践的预防用药费用。
7.由于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宠物抓咬、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行为发生的医药费。
8.出国和到港、澳、台等地区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发生的医药费。
9.未经转诊,自行选择医院及医疗机构就诊、住院及自行购买药品的费用。
(三)报销时间及办法
1.报销地点:校医院(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
2.报销时间:周三下午1:30—4:30办理学生报销,寒暑假、节假日除外,如有变动以通知为准。
3.报销方式:报销为记帐模式。报销当日由校医院指定专人负责审核、签字、盖章,直接录入公费医疗专用软件,打印两张对帐凭条,患者签字确认,由报销人和校医院各留存一张。
4.报销期限:费用发生当月或下月报销,即本月发生的医药费可在当月或下一个自然月内报销,寒暑假、节假日期间时间顺延。本年度12月的医药费在次年1月10号之前报销完,超过期限的不予报销。每人每月限报销一次。
5.报销程序:持学生证报销(替他人办理报销时须提供代办人及患者本人有效证件)。办理报销手续须提供公费医疗处方或医疗保险处方、所有费用明细清单、转诊单(急诊除外,但须提供急诊诊断证明和急诊病历)、有效收据(机打发票)。必要时,须提供药品包装和说明书。
(四)医药费报销有关规定
1、大学期间已经用社保卡结算的费用不能再从公费医疗途径报销。
2.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门诊开药量急性病不得超过3日量,慢性病不超过7日量,行动不便的可开2周量。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增生疾病的,对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种类药品的,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的药量。一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超过规定的药量,校医院药剂科有权拒绝发放,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有权不予报销。
3.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学生在符合规定的医院就医,不得重复超量多开药品,否则超量部分自付。
4.《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范围以外的用药,一律自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内标明“费用需由个人部分负担”的药品,个人先负担5%;已标注个人负担比例的(部分药品自付比例为50%),由个人先按比例负担,其余部分再按相应比例报销。标有“适”字的药品,须在此适应症(或病种)范围内使用,凡有两种(含)以上适应症(或病种)限制的药品,符合其中之一,即可纳入支付范围。对标有限制医院级别及专科医院使用的药品,在所限制范围以外使用的,不列入支付范围。对报销限制内容中标有“限门诊使用”的药品,仅限门诊使用。凡药品同时注有两种(含)以上限制要求时,应同时按限制要求办理。
5.门诊做大型检查,如CT、核磁共振、彩超、超声心动、冠脉造影等单项检查费用在200元以上(含200元)的,须事先经校医院业务副院长审批(急诊和住院除外)。未经审批的自负40%。
6.在检查、治疗项目中单项费用超过500元(含500元)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属于贵重医用材料,使用贵重材料(含一次性医疗器械、一次性进口医用材料等),公费医疗报销发生费用的70%。
使用贵重医用材料需由经治医生填写《贵重医用设备及材料检查、治疗审批表》,经本人或家属签字,医院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批备案后,方可按公费医疗管理规定报销。
7.治疗颅内深部、小的实质性病变(限3cm以下)包括颅内动静脉畸形的伽玛刀治疗费用(限天坛医院),公费医疗报销所需费用的60%,凡在适应症范围内进行伽玛刀治疗的,由经治医师填写《贵重医用设备及材料检查、治疗审批表》,本人或家属签字后按公费医疗管理权限进行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所发生的伽玛刀费用可按规定比例报销。
8.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已婚学生计划生育报销办法按照《www.winsb111.com在校学生计划生育管理规定》执行。
9.因病休学的京外学生,需要看病就医者,可向校医院提出异地就医申请,填写《北京市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异地就医审批表》,由校医院报请公费医疗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可异地就医。异地医疗有效期最长为一年。患者所选异地医院应为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并能够提供机打发票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
10.因原治疗单位没有中药饮片,可以凭医院公费医疗部门盖有外购证明的处方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购买(不可全方外购),报销时持外购处方和药店发票。西药和中成药不得外购。
11.大学生因公外出、实习期间患病,可在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看急诊,报销时需院(系)提供外出证明,并携带当时看病的病历、药品底方、有效收据(机打发票)及收费明细清单。
12.在外地就医的,医药费报销按北京市公费医疗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报销比例
(一)门、急诊医药费
1.在符合规定的医院发生的门、急诊费用,学生自负10%。
2.患有肾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衰竭血液透析治疗等三种特殊疾病,所发生的门诊费用按住院比例报销。
3学生放假期间门诊医药费实行限额报销:寒假最多报7.5元、暑假最多报15元;符合急诊的报销50%。在校医院看病及经校医院转诊的按正常比例报销。
4.对投保商业保险的学生,发生疾病时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未赔付部分再按公费医疗相关规定报销。
(二)住院医药费
1.在符合规定的医院住院,发生的符合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学生本人自负5%。
2.急诊抢救连续留观并收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七天内留观的医疗费用,可合并纳入住院费用一起报销。急诊和急诊留观后未收住院的医疗费用结算同普通门诊。
第八条 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主管校领导任主任,由校医院、学校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部等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制订和解释相关政策和决定。校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及时召开。校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在校医院设立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常设机构),负责日常的公费医疗管理工作。各院(系)、单位需指定一名干部协调本单位公费医疗宣传咨询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遇有上级主管部门新的政策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5月5日学校印发的《www.winsb111.com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修订稿)》(校发〔2009〕33号)同时废止。 
201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