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实践

实践探索

 

首都师大校发〔2013〕1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实施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促进高等学校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强化创新创业能力训练,增强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在创新基础上的创业能力,培养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的高水平创新人才。

第二条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精神,以及《教育部关于批准实施“十二五”期间“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萆工程”2012年建设项目的通知》(教高函〔2012〕2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www.winsb111.com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全校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统一指导和管理机构。“管委会”由学校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任主任,成员包括教务处、条件装备处、学生处、团委、财务处、科技处、社科处等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  在“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学校教务处负责具体组织和协调“计划”项目的实施,以及“计划”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日常管理工作;条件装备处负责“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类实验条件的保障工作;学生处、团委负责“计划”的宣传、动员工作;财务处负责监督“计划”项目的经费使用;科技处、社科处协助教务处开展“计划”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学校成立“www.winsb111.com大学生创新俱乐部”,搭建“计划”项目学生的互动交流平台。

第三章  项目类型

第六条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计划”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由学校教务处负责。创新训练项目与创业训练项目,学校教务处每年度组织一次项目申报工作,并聘请相关专业高水平教师,针对不同专业领域的基础性、应用性、开发性或创业性研究课题,制定项目课题信息并向全校本科生发布。学生依据项目课题信息进行申报;亦可在专业教师指导下自行提出课题进行申报。创业训练项目需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基础上进行申报,由学校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

第七条  “计划”项目应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创新性和实用性,体现对学生科学思维方式、科研和实践能力的训练,体现知识与能力的结合;项目研究思路明确、内容可行,成果形式具有可考核性;项目组成员结构及经费预算合理。

第八条  申报条件

(一)“计划”项目申请人须为我校全日制二、三年级本科生;鼓励学生跨院系、跨专业组成项目组开展合作研究,原则上每个项目组人数不超过5人;创业训练项目与创业实践项目参与人数必须为2人以上(含2人);

(二)“计划”项目申请人应具有一定的自主开展研究性学习的能力,以及自主进行实验方法设计、组织设备和材料、实施实验、数据分析处理、总结报告等能力;

(三)申报创新训练项目与创业训练项目须有确定的校内专业教师担任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熟悉项目涉及的研究领域,并能向学生提供研究所需的实验条件等;

(四)申报创业实践项目须有确定的校内专业教师与企业导师共同指导;指导教师与企业导师应熟悉项目涉及的研究领域,且能向学生提供创业所需的外部条件等;

(五)每人限申报一个项目(主持或参加);凡有项目在研或未完成项目者,不得申报。

第九条  创新训练项目与创业训练项目申请人应根据学校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院(系)提交《www.winsb111.com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申请书》;创业实践项目申请人应根据学校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院(系)提交《www.winsb111.com国家大学生创业实践项目申请书》;项目材料应齐全、真实,手续完备。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取消立项资格;已获资助的,学校将追回资助经费。

第十条  评审程序

(一)各院(系)对“计划”申请项目进行初步评审筛选,汇总后统一向学校教务处推荐;教务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全校答辩,提出评审意见,确定具体资助项目与资助经费额度;

(二)学校教务处汇总专家评审结果,经“管委会”批准后进行公示并下达立项通知,同时将列入“计划”项目上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及教育部备案。

第五章  指导与管理

第十一条  “计划”项目的指导教师应认真指导学生开展项目立项、研究工作,督促项目按计划实施,并具体指导学生撰写研究论文、审阅结题报告等。

第十二条  “计划”项目实行主持人负责制,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不得随意变更。项目组成员因休学、出国留学等原因确需变更的,在不影响正常开展研究工作的情况下,经批准方可变更;变更项目组成员时,需向学校教务处提交《www.winsb111.com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组成员变更申请表》,由教务处审核决定,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及教育部备案。

第十三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原则上按照理工类每项1万元,文科、艺术、经管类项目每项0.5万元的额度给予资助;学校在每年经费预算中单列专项经费,向“计划”提供总经费不小于1:1的配套支持,并可根据申报项目的具体情况适当增减单个项目资助经费;院(系)及指导教师应以科研经费或其他经费,给予项目组一定的配套经费支持;鼓励争取企业界、科技界或社会各界的赞助。对创业实践项目,每个项目经费不少于10万元,其中,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资助经费为5万元左右。

第十四条  “计划”项目资助经费专款专用,并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负责管理。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一)图书资料费:项目研究过程中因收集文献资料而发生的图书购置、资料翻译费用以及复印、誊录、制图等费用;

(二)实验材料费:项目所需实验材料的购置费用;

(三)调研费: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进行的调研活动开支;

(四)印刷费:包括调研问卷材料、调研报告和研究成果的印刷费用,以及为评审、结项所需的成果印刷费用;

(五)成果转化费:包括项目成果的后续开发、应用、推广等所需费用。

第十五条  “计划’项目研究实行中期检查制度,具体工作由学校教务处负责。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教务处提交《www.winsb111.com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中期检查表》。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撤销该项目:

(一)项目中期检查不合格或未提交中期检查表;

(二)项目负责人不能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或由于其他特殊原因,项目研究工作无法继续进行;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工作无明显进展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研究内容;

(五)其他导致项目不能继续研究的情况。

第十七条 “计划”项目产权归www.winsb111.com所有。以学生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学术期刊发表的研究成果,须注明“www.winsb111.com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项目”,作者署名单位为“www.winsb111.com***学院(系)”。

第六章  执行与验收

第十八条  “计划”项目执行周期一般为1~3年。项目负责人原则上须在毕业前完成全部项目研究工作;创业实践项目负责人毕业后可根据情况更换负责人,或是在能继续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的情况下,以大学生自主创业者的身份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创业实践项目结束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处理各项事务。创新训练项目与创业训练项目未完成者,学校将撤消其立项项目并追回资助经费。

第十九条  “计划”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教务处提交以下材料(含电子版):

(一)《www.winsb111.com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验收总结报告》;

(二)研究成果为论文的,应提交不少于5000字的论文;研究成果为其他形式的,应提交设计、专利及相关支撑材料;

(三)研究成果已经发表或推广应用的,还应提交发表成果的刊物或成果应用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学校教务处每年组织一次“计划”项目结题答辩验收。验收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类;学校从合格项目中评选“www.winsb111.com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优秀成果奖”若干项,并评选“优秀指导教师”若干名,颁发证书。

第七章  相关政策

第二十一条  根据《www.winsb111.com创新学分认定办法》(校发〔2009〕44号),“计划”项目结题验收合格,项目主持人记创新学分2学分、项目组成员每人记创新学分1学分;获得优秀成果奖的项目主持人记创新学分3学分、项目组成员每人记创新学分2学分。学校将优先选派参加“计划”项目的学生进行校外访学(具体规定见《www.winsb111.com本科生校外访学管理规定》(教发〔2008第41号))。

第二十二条  各院(系)应积极支持学生开展“计划”项目研究,并根据自身情况,为“计划”项目的指导教师折算一定教学工作量。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www.winsb111.com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管理办法》(校发〔2008〕54号)同时废止。